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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顶层设计

时间:2014-08-29 17:02 来源: 作者: 阅读:我要投搞

  新华网天津8月26日电 题:中国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顶层设计

  记者李鲲

  说起排污权交易,天津天士力旗下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田雨依稀记得6年前的场景。2008年12月,中国第一笔基于互联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电子竞价交易在天津完成,田雨和其他6家单位的负责人参与了那次竞价。

  “说实话,当时只知道以后企业排污将要变成一项权利不能乱排,至于排污权交易到底是一套什么原理,我和不少参与者都不太理解。”田雨说。

  他告诉记者,当时的参与者都在私下议论,如果花钱购买排放权的单位看到其他企业没有购买指标照样超标排放,就会因感到不公平而不愿再交易。“排污权交易需要有国家明确的指导和强有力的约束,这样才能倒逼企业去参与。”他说。

  在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运行了7年之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为全国的排污权交易带来了顶层设计。

  2007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一些省份也自行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排污权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挂牌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初步建立。然而,由于缺乏中央的统一指导,各地的排污权交易面临不少困境。

  上海、北京、天津于2008年先后建立环境交易平台,前两者至今没有排污权交易,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这方面也仅仅完成了一笔交易。各地的排污权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协调完成的“拉郎配”,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举了个例子,“比如新建的电厂要取代以前的供热锅炉,供热办就可以私下协调,把原锅炉房的指标定向交易给电厂。”而这种协调大多是免费的。

  《意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种交易不规范的状况。在初始分配上,《意见》规定,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并明确了定价原则;而在二级市场,《意见》规定,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对于试点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原则。

  王金南表示,“过去,各地政府发放的排污权有效期五花八门,从5年、10年到20年、无限期不等,具体到排放指标,只要在总量控制目标内,对每个企业多给少给全是政府自己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一方面拉拢政府,另一方面超标排放。

  《意见》规定,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王金南指出,此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配额的“确权”,也为统一配额的有效期奠定了基础,确保企业有偿获得的排污指标在有效期内不缩水。

  由于环境存在一定的流通性,排污权还会涉及跨区域交易的问题,但不同地区环境容量不同给交易带来困难。王金南表示,《意见》通过对不同种类、范围污染物交易的限制,严格控制了交易范围,有利于规范跨区域交易。

  《意见》指出,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王金南认为,《意见》的出台是中国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应该在环保立法方面将这一制度写入,起到更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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