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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林中月酒店究竟会花落谁家?

时间:2018-06-15 17:0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乐小编 阅读:我要投搞

  11年前,贵州省总工会花溪区职工疗养院(下称“花溪疗养院”)与贵州祥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立房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花溪疗养院康复中心整体租赁与祥立房开公司,租期为20年。

  而如今,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因合同纠纷走上法庭。一方想解除合同,另一方想继续履行。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花溪区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接手“乱摊子”

  更为准确的说,双方签订的是一份复合型租赁合同。

  2006年,花溪疗养院通过招商局招商引资,与祥立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投资改造及资产权利房屋、园、林、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将花溪疗养院康复中心四座独立建筑物(约16000平方米)租赁与祥立房开公司,并由其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及装修,租期从2007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年租金80万元。

  祥立房开公司负责人回忆称:“当时,花溪疗养院找了几十家合作单位都没谈成,后来向我们求助。我们垫付了工人工资和拖欠的工程款,替疗养院解了燃眉之急。”

  合同签订后,祥立房开公司便追加巨额投资,开始紧锣密鼓地新建、改造、装修。历经三年时间,最终将花溪疗养院打造成贵阳市花溪区的星级酒店——林中月酒店。

  激辩“违约金”

  林中月酒店建成后开始营业,合同正常履行,祥立房开公司按时交付租金。在此期间,恰逢贵阳市大发展,带来旅游业迅速发展,花溪区游客络绎不绝。林中月酒店又恰好毗邻花溪公园,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2014年12月,花溪疗养院一纸诉状将祥立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花溪区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祥立房开公司私自转租酒店,且欠付61万元租金。 

  庭审期间,花溪疗养院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祥立房开公司未经允许将酒店承包给第三方,同时尚欠其61万元租金。

  对此,祥立房开公司表示,酒店承包给第三方是公司独立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并非转租。而且,2014年11月25日,祥立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花溪疗养院交纳后续租金被拒;同年11月26、27日,祥立房开公司分两次将租金汇入养老院账户,均被退回。

  2015年12月18日,花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祥立房开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祥立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花溪疗养院依然坚持一审时提出的诉讼依据和诉讼请求。

  而祥立房开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双方争议的合同,并非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而是一份享有占有、使用、经营、收益,从而实现投资回报的招商引资合同,包含了招商引资、投资改造和租赁三方面内容。祥立房开公司不仅是租赁方,更是投资人。法律应从维护合同交易安全,保证合同稳定性、严肃性出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代理律师还表示,根本违约是当事人一方因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严重违约行为。只有在此情况下,花溪疗养院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祥立房开公司主动交纳租金被拒,其主观意愿是为了积极履行合同,本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贵阳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专门组成合议庭,最终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社记者将继续关注该案件。

(责任编辑: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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